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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0日,國家安全生產總局正式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的形式,向外發布《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》。針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、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、金屬非金屬尾礦庫、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等五類企業,分別作出了10條具體規定。
筆者作為非金屬露天礦山裝配企業,把其中關于露天礦山(采石場為主)的相關規定給各位企業主摘錄出來,希望能對我們這個行業有所幫助。具體的規定如下:
1.必須證照齊全有效,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,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。
2.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,“三項崗位人員”持證上崗。
3.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。
4.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。
5.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,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。
6.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。
7.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。
8.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。
9.必須按設計排土,加強排土場管理。
10.必須建立專(兼)職應急救援隊伍,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。
雙金機械溫馨提醒:礦山經營管理今后的趨勢一定是越來越規范與嚴格,因此廣大礦主在規劃礦山之初就要做到環保、安全、規范,破碎設備一定要到正規廠家采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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